本公司 2016 年 8 月訂定「誠信經營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下之誠信經營委員會,惟 2023 年 10 月經董事會通過訂定「 永續經營委員會組織規程 」,將永續經營委員會提升為功能性委員會,原誠信經營委員會併入永續經營委員會,以該委員會為本公司誠信經營與推動永續發展之專責單位,健全誠信經營制度與落實永續發展。
本公司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隨時檢討及持續改進,並由隸屬於董事會之永續經營委員會定期(至少 1 年 1 次)向董事會報告,確保落實誠信經營。
本公司永續經營委員會為推動誠信經營之專責單位,以董事長為主任委員,並由全體 5 位獨立董事為委員,委員會係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制定誠信經營政策與監督執行相關之事項、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規劃檢舉制度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等。
本公司每年至少1次向永續經營委員會報告履行誠信經營情形、採行措施及檢舉案件調查結果。2023 年共報告 3 次註:2 月及 8 月報告內容包含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落實誠信經營之作為(包含教育訓練之辦理情形)、檢舉制度運作、加強資訊揭露、其他有助於瞭解本公司誠信經營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等 5 個構面;另於 5 月檢視檢舉制度之有效性及檢舉案件處理情形。
本公司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及內部控制制度並隨時檢討,以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董事會稽核處亦將前項制度遵循情形納入查核項目作成稽核報告,並定期將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
落實誠信經營
為有效推動誠信經營,本公司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等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並參酌「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規定,制訂「 誠信經營守則 」、「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作為公司誠信經營遵循之政策,對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政治獻金、捐贈或贊助、反貪腐及賄賂、內線交易之禁止及保密協定、利益迴避、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誠信經營商業活動、禁止不公平競爭行為、涉不誠信行為檢舉案之處理及內部宣導、建立獎懲、申訴制度及紀律處分、結合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等措施加以規範,另訂有「 員工服務及行為規範要點 」、「 檢舉辦法 」及「處理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並於公司官網、年報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相關規範及作法,以宣導與防制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訂有「 人權政策 」及「 員工服務及行為規範要點 」等規章規範全體同仁,如管理階層或員工有違反行為準則之情事,依本公司「員工獎懲要點」及「員工考核要點」規定,將提報本公司甄審暨考核委員會,按情節輕重核予懲處並評列相應之年終考核等第,情節重大者將依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依「績效獎金發給辦法」,前開懲處或年終考核結果將影響員工年度獎酬,以確保內部行為準則規範之有效執行。
為落實誠信經營之承諾,本公司訂有「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遵循誠信經營政策聲明書」,2023 年度由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全體董事、高階管理階層共 111 位簽署,簽署率達 100%;另本公司及合庫銀行員工均已簽署「員工行為準則承諾書」,簽署率達100%。集團內各子公司,每年皆向其董事會報告誠信經營守則之遵循情形,2023 年誠信經營守則遵循情形均已向其董事會陳報完畢。
本公司除以誠信精神經營外,與外部合作夥伴建立商業關係前亦需先進行誠信經營評估,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且將誠信經營政策納入契約條款,以落實誠信經營理念。
2023 年度集團內除合庫證券有前交易員操作可轉換公司債策略交易高買低賣而不當獲利之情事,遭金管會裁處新臺幣 72 萬元罰鍰及 1 項糾正處分外,餘子公司未有違反誠信經營情事或重大影響之缺失事項,且未有涉及貪腐、詐欺、賄賂、內線交易、洗錢、歧視、違反客戶隱私、反競爭行為、反托拉斯和壟斷、操作市場之行為,亦未有不當的政治獻金、不當的慈善捐贈及贊助違反行為準則之情形,相關法律訴訟及裁罰金額為 0。
誠信經營教育訓練
本集團於「 員工服務及行為規範要點 」、「 供應商管理政策 」等規章中,亦融入誠信經營之精神與規範,要求員工於從事商業行為或執行業務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之行為。
為使全體同仁瞭解誠信經營之重要性,本集團每年持續辦理誠信經營相關教育訓練,且要求所有員工參加。
檢舉制度
為防範不法行為,促進公司健全經營,並保護檢舉人,支持吹哨機制,本公司訂定「 檢舉辦法 」及「處理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任何人若發現本公司及子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中,有為獲得或維持利益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或違背受託義務行為之虞者,以及有犯罪、舞弊或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虞者,皆可透過內部及對外網站設置之檢舉信箱或專線電話提出檢舉,所有經由檢舉管道所舉報之事件,本公司均予以妥善記錄並審慎追蹤處理。
本公司接獲檢舉案件後,依案件類型由董事會稽核處或指定權責單位進行調查,如處理檢舉案件人員發現檢舉事項對於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若經調查後發現致使本公司或子公司有重大違規情事或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並書面通知本公司獨立董事;有重大偶發或違法案件之情事,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
檢舉案件之所有受理及調查過程、調查結果與相關文件,應製作紀錄留存,調查結果應送交永續經營委員會備查,並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如被檢舉人為本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監察人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應先呈報本公司獨立董事,本公司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檢舉案件由本公司董事會稽核處調查,倘涉及子公司時則移交由所屬子公司或本公司董事會稽核處指定與被檢舉人無利益衝突且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權責單位調查,必要時亦得由本公司董事會稽核處逕為調查,若查有不誠信或不法行為相關事證者,應向本公司董事會報告;如被檢舉人涉及本公司總稽核或董事會稽核處所屬人員時,由法遵處或由法遵處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權責單位調查。
除無法聯絡檢舉人之情形外,調查完結後 30 日內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如符合應報送主管機關之稽核報告者,應於調查結束日起 2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並且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調降、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或子公司除應對被檢舉人及涉案人員依相關懲戒辦法辦理外,得依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酌予檢舉人獎勵;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議處,以期強化並深植誠信、透明的企業文化。
2023 年檢舉案件處理情形
2023 年本集團未有發生損害檢舉人權益或予以不利處分之情事。2023 年本集團檢舉信箱受理案件共 22 件,除其中 2 件有部分檢舉事項由檢調單位偵查中,依規停止調查、配合及關注司法調查結果外,餘均已完成調查報告並結案,其中部分屬實案件 1 件,不屬實案件 19 件,均查無重大違法情事。2023年度受理檢舉案件之調查結果已依「 檢舉辦法 」報送永續經營委員會備查。